焦点快播:2023广州共有产权房配售和供后流转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本地宝     时间:2023-05-30 15:39:50

如果夫妻双方中一个人申购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时能否以夫妻两个人的名义一起申请贷款?

具体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

若本次申购经摇号未能进入资格审核名单,在下次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时,能否优先配售?


(资料图)

不能因此享受优先配售。

下一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需重新申购、摇号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名单、确定选房顺序号,不因本次申购摇号未能摇中而在下一次享受优先配购。

入住共有产权住房后是否需要交纳租金?

根据《办法》,承购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无需就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缴纳租金。

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是否可以购买政府份额或者上市交易?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所以,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不得增购政府份额,也不能将政府份额上市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满足广州市规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购人可以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申请,受让人应当具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代持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目前我市规定的住房限售年限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具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时的我市限售年限相关规定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满足广州市规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承购人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目前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操作指引正在制订中。

承购人出现哪些情形的,应当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安排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购买?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安排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购买,产权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代持管理机构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1.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拒不整改的;2.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拒不整改的;3.承购人户籍迁离广州市或者出国定居的;4.《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如果与持有商品住宅或者共有产权住房的人士结婚,是否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无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再购买商品住宅的,承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商品住宅前是否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应当退出。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承购人应承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购买广州市住房手续前,必须先行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申请并办妥产权转让手续。

承购人因赠与而获得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转让该共有产权房?如何界定所获得的其他住房是赠与还是购买的?

如果承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受赠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根据现有规定,并未要求转让已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所获得的其他住房是赠与还是购买的,以产权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注记的转移方式为准。

如果两夫妻其中一方购买了广州市的共有产权房,在离婚后希望把房屋析产给对方,是否能办理?

我市现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离婚析产未作相关规定,离婚后是否可以把房屋析产给对方,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已经办理房产证后是否可以在房产证名字上添加配偶姓名?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关于“配售签约。有效中签申购人按次序选定所购住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关于“......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将相应产权份额分别转移至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名下,共同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分别领证”的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和代持管理机构签订了《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申购人及其配偶(即承购人)为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共有人,办理房产证后无法再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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